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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对象:
(1)下列单位实行长期人事代理:①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②私营企业的各类人才;③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各类人才;④民办机构的各类人才;⑤驻泰各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⑥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⑦辞职、辞退重新录用人员
(2)下列单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人事代理:①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②国有企业新进毕业生。
2、办理程序: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驻泰办事处注册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泰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领取并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3、服务内容:管理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出具人事档案中已明确记载的有关材料证明;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动、录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外地人才引进手续;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手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集体户口挂靠和党组织关系挂靠服务;提供人事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提供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档案利用服务。
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二楼 邮编:225300 电话:0523-86880637 传真:8688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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