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3   点击次数:29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学习锻炼,实现由见习到就业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市区就业见习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见习基地的批准设立、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

(五)负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办理;

(六)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见习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申报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三)负责推荐、安排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四)在市见习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及时对见习管理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完善。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六条 设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条 拟设基地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批。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见习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九条 审批合格的见习基地,由市见习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并挂牌运行,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见习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泰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前三个月仍未就业的泰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专业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经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

(二)参加市见习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上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上报至市见习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要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要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在见习基地的指导下及时填写《泰州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经所在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经费包括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见习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市区就业见习计划。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接纳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补贴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市见习管理办公室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将见习人员数据库报市见习管理办公室审核,相关费用由市统一划拨。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对评估为优秀的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资格。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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