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  行)

 

第一章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促进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省市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各专业领域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乡规划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必备的学历、资历和能力要求,并能较系统地掌握建设管理法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定,了解本学科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工程技术实践中,能吸收、采用新技术成果,具有履行基本职责和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根据科技发展动态和工程技术实际,选择研究课题,提出课题报告,设计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并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文章;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与测绘、装饰装潢、抗震防震、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燃气工程、给水排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材料等专业,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估价)、技术信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二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延迟三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3、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⑴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⑵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技术工作3年以上。

4、获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市“311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或学术技术能力超常(其业绩成果受到上一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3、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一年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与发展趋势。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并能负责各专业工种间的组织协调以及这一类项目的审查工作。担任过市(区)级以上城市规划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召集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10万以上人口城市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风景名胜区等总体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之一。

2)担任过10万以上人口城市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专项规划主要项目负责人。

3)主持编制过2万人口以上的建制镇总体规划。

4)主持编制过面积在15公顷以上居住小区,或规模与之相当的旧城区改建详细规划。

(5) 主持编制过5公顷以上城市中心区修建性详规

2.从事建筑(含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建筑学及与建筑相关的规划、装饰、美术、环境等学科知识;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形象思维能力,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能熟练应用CAD技术或相关的专业设计应用软件,独立承担功能比较复杂或较大工程一项两级,或三项三级的建筑群体(空间)组织设计、建筑单体设计、环境设计及室内设计。

2)能够独立解决建筑(室内)设计中较复杂的相关技术、艺术问题。

3)吸纳先进技术并在提高设计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3.从事工程(含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抗震防震、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燃气、建筑材料等)设计、审核及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承担或审核过二级(中型工程)以上工程设计项目。

2)能熟练应用CAD技术或相关的专业设计应用软件,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或审核过三级工程2项,或三级工程1项及四级工程3项以上工程设计项目。

3)独立承担或审核过1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项目2个。

4)熟练掌握、独立完成不少于5个类别项目的检测工作(含能根据工程要求独立完成砼等建筑混合材料配合比试验),或者主持(指导)过新材料、新项目试验。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前三名)参加完成过市(区)级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7)参加起草或编制过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

4、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园林绿化、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前提 下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一项二级工程(中型工程)。

2)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2项三级工程或三级工程1项四级工程3项的施工组织管理。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10000平方米以上1项或2项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5)参加并完成过市(区)级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5、岩土工程与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5个以上1km2-5km2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测图项目。

2)能承担4个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或地基设计等级为乙级或规模为中型)工程的勘察项目和各项土工试验项目、或桩基检测项目。

3)独立解决勘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成绩。

6、工程科技管理技术人员(着重于建设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园林绿化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工艺与设备管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以本人为主起草(经认可)、编制过二级工程(中型工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或相当于三级)以上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或技术文件,且工程须全部合格。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2项二级(中型工程)、3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或相当规模的科技管理(与本人专业一致)。

符合本条⑵或⑶款的,还必须有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造价专业的岗位证书须中级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独立编写过或审核过2项三级工程以上招标或投标文件。

6)独立主持过二级(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2项三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7)参加起草或编制过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区)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区)级优秀设计(勘察项目三等奖、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优质结构或相关专业软件和建设工程管理软件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成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取得1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其成果经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建设设计、施工、管理中较复杂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经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市(区)级优质工程、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达良好以上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市级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住宅单项奖或综合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及在该工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建设监理、质监、造价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市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主要完成人。

(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其专业技术成果受到市(区)级以上本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表彰者。

(八)市(区)级文明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受到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论文(第一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有CN统一刊号)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二篇或市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以上;

(三)在市(区)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三篇以上;

(四)在市(区)学会评比中被评为“三等奖以上论文”两篇以上;

(五)在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中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论证)、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原则上为申报前四年内取得的。

第十二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录 (1)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在市(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复杂:涉及三项以上技术因素或环节。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措施、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宣读论文:指在市(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或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2、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或专业学会主编或主办的。

13、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4、第一作者指专业学术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论文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5、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1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7、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18、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9、主要完成人(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0、专业负责人:指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中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的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2学时。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市(区)指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8、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资格之日起计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本条件所指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0、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如科研项目计划及评审鉴定证书、参与项目的可研报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说明材料等)或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反映自身业绩和能力的材料,需同时附上能证明其业绩和能力的相应原始佐证资料以及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能证明当事人在该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证明材料。

如:反映工程科技管理专业能力业绩,除应提供获奖证书外还应提交以下原始材料:

1)监理:参与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工序报验单及材料进场报验单。

2)工程造价:投标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招标文件、新编并经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定额子目、经审核通过的《工程结、决算书》或咨询成果报告等。

3)工程质监:《监督档案》,包括监督通知书、“质监工作方案”、“质监记录”、“监督报告”等。

4)风景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中标工程跟踪考核表》或《工程施工设计图》。

5)招标代理及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文件》、本人起草的招标文书、招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应表册。

6)投资管理(含房产开发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等):参与编制的小区或楼盘的开发方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设计任务委托书、与乙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性文件(如《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等。

7)施工管理(含建筑、市政、园林、道桥等):除提供获奖证书外,还应提供:施工合同,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班子的任职文件、业主证明。

8)新型建材、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材料检测:参与新型建材科研项目的立项与鉴定意见,参与相关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鉴定意见,主持二级(中型)工程项目中使用新建材或推广建筑节能应用方面的资料;材料鉴定相关的检测报告。 

又如,反映勘察、测绘专业能力业绩,应提供:勘察报告、勘察纲要,测试资料、解决复杂问题的技术说明性文件,1km2以上范围测区控制测量成果及代表其水平的数字化地形图,工程测量(含峻工测量、规划放线、变形测量、成果图)资料,房产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再如,抗震防震管理与业务能力业绩应提供:《抗震加固鉴定意见》、《初步审查会议纪要》(或原始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中的“搞震”专篇。

11、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专业学科组及中评委评定,本条件所指“工程等级”须提供招标文件或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2、本条件中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并经市(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考核认可的方式是: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附 录 ⑵

继续教育学时数核算办法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内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8个学时;参加省级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6个时;参加市级学术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4个时(以论文交流证书为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課认定10学时。

(四)个人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五)科技进步奖

    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其继续教育视完成获奖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量(以获奖证书为准)。

获奖课题、项目的其他研究人员,其继续教育视作完成获奖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分之二(以获奖证书为准)。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5学时;在省以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4学时;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2学时。

(七)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不作具体规定和要求。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学时折算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