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青年人才来泰面试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7   点击次数:4116

泰人才办〔2023〕11号


市委人才办

关于印发《青年人才来泰面试补贴发放

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委人才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青年和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泰办发〔2023〕29号)精神,现将《青年人才来泰面试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等4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青年人才来泰面试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从泰州市域外到我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求职面试的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申请面试补贴。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青年人才,以及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但已领取高校《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在泰高校应届毕业生)。

2.青年人才须来泰到面试单位发生真实有效面试行为,且经面试单位确认为拟录用人员。

(二)补贴标准

青年人才来泰求职面试,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面试补贴。

二、发放流程

(一)提出申请

青年人才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面试补贴”,并上传下列材料:①青年人才来泰有效面试确认表(见附件)。②票务凭证。在面试前一周内,从泰州市外出发,目的地为泰州市区的票务凭证(纸质票或电子票)。如青年人才已在泰参保可不提供票务凭证。③毕业证书或《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④本人名下银行卡。

(二)审核公示

面试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在线受理和初审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复审。复审通过后,每月初区人社部门负责将上月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

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并于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到相应的青年人才银行卡。发放结束后将相关名册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三、其他事项

(一)青年人才来泰面试后,须在6个月内申请面试补贴。

(二)青年人才面试单位,须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三)青年人才已在泰参加社会保险的,其面试时间须在参保时间之前。

(四)青年人才和面试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青年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面试补贴涉及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终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六)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8月31日以前来泰面试的青年人才按照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青年人才来泰有效面试确认表


附件

青年人才来泰有效面试确认表


同志于年月日时在泰州市

(单位名称及地址)参加了我单位面试,面试行为实际发生,真实有效。我单位作如下承诺:

1.证明人受单位委托从事面试工作;

2.面试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费用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意承担相应责任。

面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该同志是否拟录用(必填)

面试单位证明人签字:         联系方式:

面试单位盖章:






泰州市区实体企业青年和人才生活补贴

发放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

首次来我市,并在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创新或创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高层次创新人才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满1年。高层次创业人才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常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二)青年人才

首次来我市,并在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创业的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

青年就业人才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满1年。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常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高层次人才

顶尖人才发放生活补贴6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发放生活补贴5万元/年,省部级领军人才发放生活补贴4万元/年,市级领军人才发放生活补贴3万元/年。单个人才生活补贴最长发放3年。

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条件分别参见《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D类人才分类标准执行。

(二)青年人才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特级技师)、正高职称人员发放生活补贴3万元/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发放生活补贴2万元/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中级职称人员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年。单个人才生活补贴最长发放3年。

三、发放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人才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企业人才生活补贴”,并上传下列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交职称证书,技能人才需提交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层次人才需提交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D类人才分类的证明材料。②高层次创新人才或青年就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高层次创业人才或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高层次创业人才还需提供本人出资企业的验资报告。③人才本人名下银行卡(I类)。

(二)审核公示

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在线受理和初审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复审。每月月初,区人社部门将复审通过的生活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

区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补贴资金,月底前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相关名册及时报市人社局。

四、有关事项

(一)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人才在我市市区实体企业连续就业或创业满1年后,可首次申领生活补贴。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派遣到市区实体企业的,可享受生活补贴。

(二)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不变、社保缴费记录延续的,后两年的生活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继续发放;后两年参保地发生变化,或社会保险中断缴费后又重新参保的,需重新提交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

(三)生活补贴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同一人才符合多个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按最高额度发放,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须在首次来我市市区实体企业就业创业3年内提交首次生活补贴兑付申请,逾期不再享受。

(五)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追缴补贴经费,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泰州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和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六)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涉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底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七)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8月31日以前来泰的按照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区人才购房券发放及兑付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标准

(一)首次来我市,并在市区范围内实体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者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购房券补贴标准为:

1.顶尖人才200万元;

2.国家级领军人才80万元;

3.省部级领军人才50万元;

4.市级领军人才30万元。

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条件分别参见《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D类人才分类标准执行。

(二)首次来我市,并在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就业或者创业的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特级技师)20万元;

2.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10万元;

3.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6万元;

4.大专生(高级工)3万元。

其中,对首次来我市,并在市区范围内实体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者创业的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标准提高至:

1.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特级技师)30万元;

2.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15万元;

3.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8万元。

兑付购房券补贴时,青年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就业人才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须在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二、发放方式

购房券采取线上发放方式。

(一)直接推送。人才来泰就业缴纳社保一个月后,人社部门通过比对参保数据直接推送电子购房券,人才可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在“我的”“卡包”中查看电子购房券。

(二)自主申领。各类人才来泰缴纳社会保险后,均可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购房补贴”,自主申领电子购房券。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后,可自主申领电子购房券。

三、兑付流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

1.提出申请

人才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购房补贴”,并上传下列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出资证明。

2.审核确认

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根据人才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人才购房券补贴额度,并提交区委人才办审定。

3.抵扣使用

①人才到购房所在地区住建部门领取并填写《人才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②人才将审核认定的申请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首付款中包含人才购房券金额。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连同首付款入账票据(扣除人才购房券金额),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办理、姜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姜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④网签备案部门每月底将上月人才购房券使用情况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按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汇总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住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审批流程,在1个月内将人才购房券实际使用金额分别拨付给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未使用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的,可按照购买存量房的购房券兑付流程兑付购房券。

(二)购买存量房

1.提出申请

人才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购房补贴”,并上传下列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②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③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出资证明。④人才本人名下银行卡(I类)。

2.审核公示

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在线受理和初审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复审。复审通过后,区人社部门负责按季度将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兑付补贴

区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应的人才银行卡。发放结束后将相关名册报送市人社局。

四、其他事项

(一)人才就业创业所在单位,须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如派出到本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购房券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学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

(三)人才所购房屋须是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购房时间应在来泰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创业人才购房时间应在企业创办之后),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四)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券补贴。夫妻双方购买同一套商品住宅房,购房券可累加使用。

(五)人才使用购房券所购房屋,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补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追缴补贴经费,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泰州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和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购房券所涉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终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八)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8月31日以前来泰的按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申请表





附件

人才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归属地

      

现工作单位

购房券编号

  购房券金额

            万元

所购商品住宅归属地

      

所购商品住宅项目名称及楼栋号

(项目备案名称)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为购房券持有人,现申请以购房券抵扣首付款用于购买商品住宅,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特别提醒:人才使用购房券所购房屋,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补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区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购房人符合泰州市区人才购房券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抵扣首付款的要求,请按要求办理购房人所购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手续。

(签章)

                                  

房地产企业意见

该购房人购房首付款为:        元,同意其中         元使用泰州市区人才购房券抵扣。

                                          (签章)

          



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毕业一年内,留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实体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或创业的在泰高校毕业生。

1.留泰就业的毕业生,须与实体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泰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2.留泰创业的毕业生,所创办企业须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并正常经营。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发放流程

(一)提出申请

留泰毕业生登录泰州通APP“泰爱才”模块,进入“政策待遇兑现”专区,选择“留泰补贴”,并上传下列材料:①毕业证书。②留泰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泰创业需提供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出资证明。③本人名下银行卡。

(二)审核公示

留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在线受理和初审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复审。复审通过后,每月初区人社部门负责将上月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

区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并于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应的留泰毕业生银行卡。发放结束后将相关名册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三、其他事项

(一)留泰毕业生须在留泰就业创业1年内提交留泰补贴首次申请。留泰就业的毕业生首次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留泰创业的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其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3个月。

(二)首次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不变、缴费记录延续或者企业持续经营的,留泰毕业生无需再次申报,区人社部门继续按月发放补贴。社保缴费中断的,停止发放补贴,再次缴费后需重新提交申请。留泰毕业生在泰州市区范围内跨区流动的,须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三)留泰毕业生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留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在区按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留泰补贴所涉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先行发放,年终由市财政与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五)本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本细则由中共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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